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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工业大学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工作条例

作者:校党委 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05-11-28 9:40:33

关于印发《河南工业大学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   
各单位:
    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〔2004〕16号)及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、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〔2005〕2号)精神修订的《河南工业大学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工作条例》,已经校党委同意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
   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七日
 
    河南工业大学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工作条例
   
第一章  总  则
  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〔2004〕16号)及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、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〔2005〕2号)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 第二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一支特殊的导师队伍,是从事德育工作,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的骨干力量,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、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,是学生年级管理或班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。
   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,由党委学工部、人事处、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,各学院党政对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。班主任(导师)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。
   
第二章  选聘与配备
    第四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的基本条件是: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,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,旗帜鲜明,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;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师德;热心学生工作,有奉献精神;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;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。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。 
    第五条 辅导员为专职岗位,班主任(导师)为兼职岗位。辅导员总体上按1:200的比例配备,班主任(导师)按1:30-60的比例配备,最多不超过90名学生人配备1位。
    第六条 辅导员一般应从党员专业教师、在职党政干部、优秀毕业研究生中选聘,也可以从在读研究生中(保留学籍)选聘担任二年辅导员;班主任(导师)一般应从专业教师、在职党政干部中选聘。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一般应带满一届学生毕业方可卸任。
    第七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,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根据工作需要,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每学年选聘一次。各学院在确定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岗位后,面向校内公开选聘。各学院聘任或调整辅导员应当经学工部、人事处同意。
   
第三章  岗位职责
    第八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秩序,执行校、院规章制度,掌握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状况,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,保障学生健康成长,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    第九条 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:
    1.做好分管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组织学生开展政治学习和《形势与政策》课的教学、辅导、考核工作;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,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。
    2.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。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,深入进行成才教育和素质教育,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,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,引导学生学会做人,学会做事,学会学习、学会健体,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、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。
    3.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、社会实践、勤工助学、青年志愿者等活动。组织职业发展教育课的教学与辅导。
    4.做好分管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。指导班主任(导师)做好学生入学教育、军训、考勤、综合素质测评、贫困生资助、助学贷款管理、催缴学费、学生奖惩、安全教育与管理等工作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 5.做好分管学生的信息资料管理工作。收集、整理、处置有关班级报送的各项材料。体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,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、要求;做好下情上报,上情下达。
    6.负责分管的学生干部的配备、培养和工作指导。
    7.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、团员发展、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    8.协调、指导并帮助班主任(导师)掌握重点学生思想、学习、生活等情况,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    9.组织开展分管学生的心理教育、心理辅导、咨询工作。
    10.完成所在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    第十条 班主任(导师)岗位的主要职责是:
    1.做好本班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政治学习;联系学生思想实际,开展思想政治教育,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思想问题,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。
    2.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。全面掌握学生状况,指导学生正确树立成才目标,科学指导学生了解学科、专业发展状况,掌握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,制定学习计划及选课计划,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,养成良好学风。指导本班学生参加第二课堂、社会实践、勤工助学、青年志愿者等活动,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不断提高综合素质。按规定具体落实职业教育课程教学计划。
    3.掌握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状况。深入学生,加强交流与沟通,体察学生情绪,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;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,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与学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、学院、教务处,以改进教学;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、择业交友、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。
    4.进行学生事务管理与指导。组织学生的入学教育、军训,按规定做好日常考勤、综合素质测评、贫困生资助、助学贷款管理、催缴学费、学生奖惩、就业创业指导、毕业鉴定、安全管理等事务性工作。
    5.建设优良班风。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规定。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制度,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、文明礼貌、遵纪守法、互助友爱、诚实守信的集体。
    6.加强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。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配备和培养工作。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,协助党团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党、团员发展、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    7.掌握本班重点学生思想、学习、生活及情感方面的情况,切实做好教育、管理工作,帮助解决实际困难,促进他们健康成长、成才。
    8.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,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。
    9.经常向学生宣传校、院的有关政策和决定,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、要求,做好下情上报,上情下达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。
    10.完成所在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   
第四章  政策待遇
    第十一条 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,阅读有关文件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辅导员经考核称职者,给予与其职务职称相应的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;鼓励辅导员兼做适当教学、科研工作,其教学工作量每年不得超过120标准学时,科研工作量由学院确定。班主任(导师)经考核称职者,发给相应的班主任(导师)工作津贴,同时,给予同级教师20%的教学工作量补贴,作为岗位考核的依据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工作考核称职者,其实际完成和补贴的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、职称职务评定晋升、评优评先的依据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,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经考核为称职的辅导员或班主任(导师)工作经历。考核优秀的优先晋升职称职务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鼓励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,将其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,享受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有关政策待遇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辅导员在任期间,每年给与定额的专项科研经费;连续任满四年并且考核称职者,学校安排半年的业务进修。班主任(导师)带满一届学生并且考核称职者,其所在学院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或优先安排进修。
 
第五章  考核奖惩
    第十七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办法,任期内以年度考核为主,任期结束时以学年考核为主。
    第十八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。年度考核与职工考核同步进行;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任期届满,考核按学年进行单独考核,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给其做出综合评价和鉴定。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考核结果报学工部、人事处备案存档。
    第十九条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考核,应在本人工作总结、自评的基础上,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、教师评议,确定考核档次。
    第二十条 完善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评优奖励制度。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和优秀班主任(导师),在全校树立典型,鼓励先进、交流经验,促进工作。将优秀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表彰奖励纳入上级教师、教育工作者表彰推荐体系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,学院应及时批评教育,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适当扣除岗位、工作量津贴,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,对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。
   
第六章  培养培训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辅导员班主任(导师)应先培训后上岗。辅导员培训以学工部、人事处为主;班主任(导师)培训以各学院为主。培训工作应经常化、制度化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培训重点是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、政策水平、本职业务水平;帮助他们开阔视野,拓展工作思路,提高做好本职工作能力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落实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培训经费,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,工作与学习并重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校、院要高度重视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队伍建设。做好规划,加强领导,精心培养,悉心指导,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环境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辅导员、班主任(导师)应充分认识所任职务的重要性,加强学习、勤奋工作、敬业奉献、真抓实干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。
   
第七章  附  则
    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 本条例由党委学工部、人事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督促施行。   
 
主题词:学生工作  辅导员  班主任  条例  通知 
中共河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    2005年8月27日印发 

(责任编辑:afei) 阅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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